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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 - 學務 | 2019-04-09 | 點閱數: 503

一、貴校校園室內、室外與校園周邊環境(校門口、人行道、家長接送區)全面禁菸,為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規定之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5 萬元整罰鍰。
二、依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於第 15 條或第 16 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 18 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三、禁菸標示可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免費下載(https://bit.ly/2HIWN6t),或自行設計清楚明瞭的禁菸標語或禁菸圖示張貼於入口明顯處。
四、請確認轄屬禁菸場所所有出入口已設置明顯禁菸標示,倘有褪色情形亦請更新。
五、考核當日,請轄屬管理人員加強禁菸環境巡查並勸阻於禁菸場所之吸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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