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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志堅 - 人事 | 2026-01-22 | 點閱數: 95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1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6004422D 號函辦理。 二、解聘辦法修法重點條文如下: (一)修正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之報導,而知悉教師疑涉第 2 條第 4 款或第 5 款情形之處理機制及保密規定(修正條文第 5 條):學校處理檢舉時,參與處理之所有人員,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利益考量者外,對於檢舉人、行為人、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違反保密義務者,除負相關行政責任外,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負刑事責任。 (二)修正學校接獲檢舉教師疑似第 2 條第 4 款或第 5 款規定情形時,蒐集或保全證據及資料之機制。(修正條文第 8 條) (三)修正...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劉志堅 - 人事 | 2026-01-20 | 點閱數: 108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1 月 14 日總處給字第 1154000099 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 二、有關本差額補助之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一)發給方式: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之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者,始得發給差額補助,其補助金額以 10 萬元扣除實際核給之公保生育給付金額計算,並原則上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所稱合併發給,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公司)統一辦理核發事宜,被保險人無須另行提出申請。 (二)經費來源:公務預算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編列預算。 (三)發給時點:本差額補助因屬納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2.0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劉志堅 - 人事 | 2026-01-15 | 點閱數: 96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4420451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1 份。 二、基於合法合憲原則,請各校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114 年 12 月 27 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配合旨揭退撫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 條規定修正,教育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已退休教職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各校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 (二)114 年 12 月 28 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基於作業之一致性,教育局將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請各校暫依審定之計算單數額...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劉志堅 - 人事 | 2026-01-15 | 點閱數: 95
一、依據銓敘部 115 年 1 月 2 日部退三字第 1145911715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 二、查旨揭修正條文第 37 條及第 38 條規定,退撫法於 114 年 12 月 12 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定 112 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 113 年 1 月 1 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同法第 67 條規定,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 5%,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 4 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不予調整。 三、茲因修正條文未另定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自總統公布...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劉志堅 - 人事 | 2026-01-14 | 點閱數: 50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5 年 1 月 13 日府人考字第 1150106719 號函辦理。 二、因應電子化服務趨勢,保訓會於 108 年建置旨揭線上申辦平臺,現為提升保障事件審議品質及提高旨揭平臺使用率,請各機關(學校)多加運用旨揭平臺辦理答辯(復)作業,以提升救濟程序之效率及便利性,俾利保障事件提起人可即時接收保障事件程序之重要通知事項,亦可減省機關郵寄或親送保障事件書類之時間、費用及人力成本,兼顧行政效率及公部門節能減碳政策。 三、旨揭平臺操作手冊,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s ://http://www.csptc.gov.tw )/便民服務專區/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平臺下載運用。
公告 劉志堅 - 人事 | 2026-01-09 | 點閱數: 85
一、 115 年度教師個別諮商輔導每位教師每年(非學年)原則以補助 6 小時諮商鐘點費(每小時補助 1,600 元)為上限,辦理方式如下: (一)於教育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前: 1、教師於 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契約簽訂前自行至合格之心理諮商所進行諮商者,得檢據向學校申請諮商鐘點費補助,所需費用先行由各校(園)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2、請各校(園)自教育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日起(屆時將另案函知)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檢附經費收支清單報局請款。原始憑證留存各校(園),請加強內部審核並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二)於教育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後: 1、自教育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後(...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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