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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婉汝 - 社區多功能課程 | 2025-05-02 | 點閱數: 364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 年 4 月 29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3529 號函辦理。 二、人事總處配合大陸委員會 114 年 3 月 25 日陸法字第 1140400262 號函送「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於 MyData 建置旨揭具結書功能,提供機關同仁線上填寫,並將於 114 年 5 月 9 日開放人事人員統計及下載等服務,請同仁多加利用。 三、檢附操作手冊 1 份,亦可至「公務員服務網( eCPA )」最新公告下載運用。
吳婉汝 - 人事 | 2025-05-02 | 點閱數: 13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17 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辦理。 二、本次解聘辦法主要修正部分係將調查作業按教師違法情節,由學校參酌教師行為,判斷校園事件係屬涉及教師法第 14 、 15 、 16 、 18 條或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事,以決定學校之調查方式,並修正學校組成調查小組之程序規定等。為引導學校確實依據解聘辦法辦理校園事件程序,爰訂定旨揭案件處理程序之範本文件。 三、檢附本局所屬學校教師疑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情事之校園事件操作手冊 1 份,手冊附件可至本局網站文件下載專區─課程發展科下載。
吳婉汝 - 人事 | 2025-04-28 | 點閱數: 102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3 月 2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5501035 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案函釋一份
吳婉汝 - 人事 | 2025-04-18 | 點閱數: 209
一、依據國教署 114 年 4 月 8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6000811 號函辦理。 二、因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於 113 年 4 月 17 日修正發布,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學校辦理不適任教師處理時,避免行政瑕疵,爰彙編旨揭手冊供參。 三、旨揭手冊內容涵括簡易操作手冊、各項作業程序流程圖、事實表、檢核表、實務上常見問題、重要函釋、處理不適任教師常見程序瑕疵、案例分享及各項函文例稿,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程序之參考。惟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各校處理時仍應依循教師法、解聘辦... 觀看完整文章
吳婉汝 - 人事 | 2025-04-14 | 點閱數: 175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4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4105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114 年 4 月 7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43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合先敘明。 三、請各機關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確實遵守上開相關規定及「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 觀看完整文章
吳婉汝 - 人事 | 2025-04-11 | 點閱數: 135
提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員工職場霸凌防治作為及處理流程篇圖卡供參。
公告 吳婉汝 - 人事 | 2025-04-11 | 點閱數: 167
一、按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第 1 項)。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第 2 項)。」 二、兩岸戶政制度差異極大,相關法制用語亦有所不同。前開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使用不得「設有戶籍」之用詞,係以我國法定用語來指涉國人赴陸轉換身分為中共公民之整體概念。鑒於法... 觀看完整文章
吳婉汝 - 人事 | 2025-04-09 | 點閱數: 10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3 月 28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6000908 號書函辦理。 二、近期媒體報導臺北市某高級中學教師接受中國中央電視台採訪,引發社會各界對教育中立之關注。為維護教育專業與中立原則,請加強督導所屬學校及教師,確實依《教育基本法》規定辦理。 三、教師應本於教育專業,依法享有教學及言論自由,惟亦應遵循《教育基本法》第 1 條、第 2 條所定,培養學生成為具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落實教育中立,不應因個人立場或言行影響教學場域中立性及社會觀感。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 1 份。
公告 吳婉汝 - 社區多功能課程 | 2025-04-08 | 點閱數: 491
徵才單位:臺南市學甲區學甲國民小學 職稱:約用人員(臺南市行動英語村村幹事) 職務編號: L210003 職務列等:約用五等 280 薪點(37,800 元)  刊登有效起日: 2025 年 4 月 8 日,刊登有效終日: 2025 年 4 月 25 日 須具資格條件: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國外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之機構,並經駐外單位驗證)。二、具有小客車以上駕照,並能駕駛小貨車者為佳。三、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含 word 、 excel 、 powerpoint 等)。四、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具服務熱忱能配合臺南市行動英語村工作者,且具學校行政經驗者為優。五、具多益 550 分以上(或英語檢定...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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